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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客户经理违法放贷获刑辩称没有获得任何好处

原标题: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客户经理违法放贷获刑 辩称没有获得任何好处

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客户经理违法放贷获刑辩称没有获得任何好处

和讯银行消息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安徽省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高俊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经审理查明,高俊2014年2月应聘到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工作。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高俊在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担任客户经理,其在从事贷前工作中,对朋友杨某等8人办理贷款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有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没有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共计人民币201万元。

2017年5月31日上午,经和县公安局电话通知,高俊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2018年6月12日,高俊向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缴纳赔偿款5万元。截止2018年11月15日,尚未追回的逾期贷款合计1236147.63元。2018年12月29日,高俊向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再缴纳赔偿款10万元。

辩护人出具四点辩护意见:1.高俊主观恶性较小,9笔贷款都是轻信朋友杨某3(其和杨某3的妹妹是初中同学),造成对9笔贷款审核不严。

高俊本人在9笔贷款中没有获得任何好处。未上门核实确实有人情味,但是也说明新华村镇银行任务较重。2.本案非法发放贷款数额201万元,但是实际造成损失应当以123万元认定。高俊被开除后,赔偿了新华村镇银行损失五万元,并在庭审中表示会积极赔偿单位损失,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2009-2011年服兵役,2013年毕业后考入新华村镇银行,说明高俊是积极向上的青年,是自己工作失误导致被开除,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和县人民法院认为,高俊身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的工作人员,违反上述国家规定发放贷款人民币201万元,数额巨大,尚有12.36万元的逾期贷款没有收回,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其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向和县新华村镇银行缴纳15万元作为赔偿的损失,并愿意协助追还贷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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