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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天林:别让“被重婚”的奇闻再发生

原标题:郝天林:别让“被重婚”的奇闻再发生

郝天林:别让“被重婚”的奇闻再发生

作者:郝天林

关于李丽(化名)身份证疑被冒用登记结婚的报道见报后,引发多个部门关注。在调查协调后,南宁市兴宁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负责人回应,按照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处无权自行撤销婚姻登记,民政工作人员将继续配合当事人维权。2月21日,在兴宁区民政局的建议下,李丽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立案,起诉兴宁区民政局。(2月23日南国早报)

李丽的遭遇可谓是一波三折,夫妻二人因为感情破裂协商好去离婚,但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工作人员却发现李丽涉嫌重婚,不能为其办理离婚。而李丽更是一头雾水,自己婚没离成不说反而还涉嫌重婚,后来通过查阅有关资料才知道是自己的大姑姐冒用自己的身份信息与另一名男子登记结婚,目前李丽已将婚姻登记处和大姑姐诉讼至当地法院。

李丽的“奇遇”,让人大跌眼镜。在人们错愕的同时,不禁要反问,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冒用者的责任该如何追究?通过查阅相关法律,“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权威司法解释是指公民从事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某一活动时,出于各种目的,不出示自己真实的居民身份证,而使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李丽大姑姐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另外,民政登记处对此事的解释是因为当时技术落后,仅凭工作人员肉眼有时会难以辨别头像真假。这样的解释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如果这样说来,那岂不是还会存在像李丽这样被冒用信息的人,工作人员的责任就是确保信息准确,登记无误,如果以看不清无法辨认为由搪塞,就是对自身工作的不负责任,应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关处分。同时,新闻中提到身份证上信息是李丽的,而头像却是其大姑姐的,公安机关在为其办理身份证时,有没有尽到审核审查的义务,如果连身份证都不能辨别出是不是本人,那么身份证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又是什么呢?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民政部门知道李丽信息被冒用,也只能配合当事人去法院状告自己,但却无权自行撤销婚姻,这也是无奈之举。民政部门明明知道自己犯了错,但由于有关法律的约束不能改错。针对这种情况,民政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向上级反映该情况,争取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完善修补,民政部门既有为百姓办事的责任,也有向上级部门提出建议的权利。要知道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正是基于这些法律包含之外发生的事件。

反观李丽“被重婚”的新闻也提醒了大家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我们每个人都要保管个人信息,避免身份信息泄露或被他人冒用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另外,相关部门在为群众办理业务时,也要负起责任,把好审查审核关,万不能让李丽“被重婚”的奇闻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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