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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案现场疑点重重,贵州一杀人嫌犯被无罪释放,真凶两年后现身

原标题:凶案现场疑点重重,贵州一杀人嫌犯被无罪释放,真凶两年后现身

源:省高院、动静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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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8日,贵州高院作出记功决定,为遵义中院陶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件合议庭和主审法官张海波荣记二等功。《决定》指出,合议庭面对社会舆论压力和被害人亲属谩骂威胁,始终坚持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综合运用证据规则、日常经验逻辑等方法,严谨周密地审查判断全案事实、证据,杜绝了冤假错案发生,维护了司法权威。

凶案现场疑点重重,贵州一杀人嫌犯被无罪释放,真凶两年后现身

张海波开庭

凶案疑点重重

2012年1月5日,遵义中院分案系统将陶某涉嫌故意杀人案分给刑一庭法官张海波。2011年4月6日早上6点半左右,陶某与情人冉某波在湄潭县一住所夜宿时,冉某波被杀害,后公安机关在湄潭县车站将陶某抓获,在陶某的四次有罪供述中称自己因爱生恨,因此将熟睡的冉某波杀害,在九次无罪辩解中,陶某辩称当时有强盗入室,被发现后,与冉某波扭打中,将冉某波刺杀多刀致其死亡。

张海波收到该案后,立即组织召开合议庭庭前会议,就该案作案动机、相关证据等展开讨论,为了更加明确案情,合议庭尽快查看了现场。

凶案现场疑点重重,贵州一杀人嫌犯被无罪释放,真凶两年后现身

案发现场

在查看现场时合议庭发现了诸多疑点:房屋四周都是喷溅的血迹,这意味着当时发生了打斗,但是身材瘦弱的陶某和身强力壮的冉某波无法产生抗衡;案发现场厕所的水龙头没有动过,案发后陶某去过的小旅店老板证明,陶某只在房间里呆了几分钟,没有时间和条件进行淋浴冲洗,身上衣物并未换过,而陶某除皮靴上沾有冉某波血迹外,身上、内外层衣物上均无冉某波血迹,与其有罪供述近距离刺杀冉某波不相吻合。

与此同时,被法院指定为陶某的辩护人王美德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仅有指导性文件的情况下,合议庭为了贯彻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同意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2012年3月23日,陶某涉嫌故意杀人案在湄潭县法院开庭。由于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开庭当天四名办案民警和两名司法鉴定人员出庭对案件中的相关证据进行说明。

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就陶某有罪供述能否成为证据、死者伤口形成、凶器上的血迹、指纹,有无第三人等进行了激烈辩论。经过4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由于该案案情重大,将延期宣判。

由于案情重大,遵义市中院先后于2012年5月7日和2012年7月26日两次召开审判委员会对该案进行讨论,公诉机关的相关领导和承办人列席了第二次审判委员会。

嫌疑人无罪释放

审判委员会秉承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决不能出现冤错案件”的理念,对案件几个焦点问题进行讨论:案发之前陶某应冉某波电话之邀,专程从龙里赶往思南,并与冉某波一起前往湄潭,当晚一起与朋友吃饭期间并未吵架,半夜睡醒之后陶某因情生恨,临时动杀心,杀人动机牵强;若是陶某因其他原因预谋杀害冉某波,应该不会在案发前张扬地与冉某波等五人一起吃饭;案发当晚,冉某波与陶某所住的房屋门锁被毁,为第三人入室提供条件;根据现场勘验、尸检报告以及现场血迹分布动态,现场发生过搏斗,但陶某与冉某波力量悬殊较大,应该不会形成如此的案发现场,且若陶某与冉某波有过近距离搏斗,无法解释为何陶某身上无冉某波血迹;视频监控显示,案发后陶某衣衫不整地从小区慌乱离开,还分别告诉了其姐和冉某波的朋友——张某,冉某波被入室盗窃的小偷杀害,种种表现不像刚刚杀人并消灭作案痕迹后的状态;陶某在逃离现场时没有带走凶器而是带走了自己的手提包和被害人的皮外套不合逻辑,在陶某无罪辩解中称包与皮外套被小偷拿走,与公安机关一直未找到包以及被害人皮外套相互印证; 4月6日12时,湄潭县公安局勘验现场结束后,被害人亲属将被害人尸体运至殡仪馆,案发现场实际已被破坏,不能完全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陶某有罪供述中称凶器是在沙发上拿的,但是据被害人家属回忆,从未见过那把羊角刀,而且普通家庭一般很少会出现羊角刀,经过检测,羊角刀上也没有陶某的指纹,直接证据不能指向陶某;该案疑点重重,无法得到合理解释,不排除有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陶某作案,现有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锁链。

综上,遵义市中院审委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应宣告无罪!2013年3月25日,遵义中院依法宣告陶某无罪。

真凶另案落网

2014年2月,黎某在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案二审期间向同监室室友透露自己就是陶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的真凶。随后,公安机关在黎某遗弃的电动摩托车后备箱内发现了冉某波当年的“失踪”的皮外套。同时,鉴定机构出具了从作案凶器羊角刀刃部的一处擦拭物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冉某波的基因型与黎某的基因型合并后可形成的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

2015年12月21日,遵义市中院对黎某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某犯抢劫罪,犯故意杀人罪,犯强奸罪,犯盗窃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接到判决书后,黎某没有上诉。

2018年7月19日,在最高法院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后。遵义市中院对黎某验明正身,执行了死刑。

贵州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韩德洋在黎某被执行死刑后表示,遵义市中院在审理该案时,强化人权保障理念、程序公正理念,证据裁判理念,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在严密的证据体系基础之上,作出公正裁决,最终使无辜者免于刑事追究,让正义得以彰显,值得全省法院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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