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了动手指,他们就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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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翰宁律师 |
林鹭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都9012年了,谁临睡或起床前不刷个微博、朋友圈?这已经成为很多人的每日“规定动作”,看到好玩的视频、有感触的文章,更是顺手点击转发,迅速与家人、朋友分享。只是很多人在动动手指之间,不注意约束自己的网络言行,不经意就触犯了法律,受到了制裁。
视频的内容非常恐怖、血腥,时长约两分半钟。李至海觉得可以吸引眼球,没有多想,就转发到了“视频群”里。
没多想,王伟清就把自己的微信头像换成了该恐怖组织头目的形象,还把昵称也改成了恐怖组织头目的名字。
在陈立夏看来,自己已经在会员注册的条款里声明,不要将这些工具和教程用于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现问题,也理应由上传者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条血腥的视频
李至海(化名)今年33岁,出生在京郊的一个农村家庭,小学文化。因为家庭不幸,他只身带着孩子和母亲生活,是家里的顶梁柱。几年前,由于所在村庄改造,李至海一家住进了楼房,他自己也在所居住的小区觅得了一份保安工作。虽然工作算不上出色,但他也遵章守纪、恪尽职守,过着和平常百姓一样的日子。
和其他年轻人一样,李至海也经常通过微信群聊天、晒照片、转发视频等。在微信群中,有两个是他比较关注的,一个是他所在工作单位的同事们组建的“同事群”,一共有8个人;另一个是他加入的以分享各类视频为主的由社会人员组成的“视频群”,一共有160多人。
2018年8月10日下午2点左右,李至海像往常一样执行着巡逻任务。忽然,他的手机发出了一声清脆的声响,李志海随手掏出手机,发现是“同事群”中的一名同事(另案处理)转发了一则视频,视频的内容是几个外国人用刀砍一个穿紫色半袖衣服的外国人,画面非常恐怖、血腥,时长约两分半钟。李至海觉得新鲜,可以吸引眼球,没有多想,就转发到了“视频群”里。
视频刚一转发,群里就炸开了锅,有人说李至海发的视频太恶心了,还有群友告诫李至海“少发恐怖的,整点乐呵的”“这种别发群里”。然而,当时李至海并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群友们的激烈讨论让他充满了成就感,回复说,“这还恐怖?”“还成不?”事后,李至海渐渐淡忘了此事,视频也一直没有删除。
十几天后的一个晚上,李至海居住地派出所的民警依法将他带到了派出所,向他了解转发视频的情形。在派出所,李至海向民警如实讲述了如何收到的视频、怎样进行的转发,并向民警介绍了视频的内容。他本以为这只是一次简单的问话,直到第二天下午,公安机关对他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才追悔莫及,悔恨自己不该随意转发恐怖视频,懊悔自己不听取群友的劝告,没有及时删除转发的视频。
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将李至海转发的视频送到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了《关于对李至海持有视频内容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认为:李至海持有的视频内容涉及宣扬恐怖主义,含有恐怖组织以极度血腥残忍的手段危害他人生命的内容,具有极强煽动性、示范性、恐怖性,属于典型的暴力恐怖视频,危害程度较大。公诉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诉讼,控告李至海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同时,鉴于李至海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至海拘役5个月或6个月的有期徒刑。
其后,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李至海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为此,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的吴纯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接到指派后,吴律师对案件材料进行了查阅,并及时到看守所会见了李至海,认真听取了他的陈述和辩解,同时,向他讲明了案件审理阶段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向李至海解释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罪名和量刑幅度等法律规定。
在庭审阶段,吴律师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首先,李至海不是出于敌视国家、社会和人民的目的转发的视频,可以从轻处罚。其次,李至海转发的视频虽然有社会危害性,但其所在的微信群人数较少,影响相对较小,因此,可以酌情考虑对李至海从轻处罚。再次,李至海认罪态度好,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有认罪认罚的表现,可以对李至海从轻处罚。另外,李至海家庭生活困难,主要依靠他维系家庭,因此,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酌情考虑对李至海从轻处罚。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部分意见,依法判处李至海拘役五个月,罚金一千元。这个一向本分的老实人最终因为法律意识的淡薄和一时的虚荣之心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一句所谓的玩笑话
无独有偶,“爱心人士”王伟清(化名)也因为在网络沟通中的一句所谓的玩笑话,进了监狱。
王伟清今年30岁,高中毕业后便独自一人从老家来到北京闯荡,案发前在昌平区回龙观镇一家计算机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几年来,随着工作越来越得心应手,王伟清的收入也逐渐增多,除了每月寄给家里一些必要的开支外,他倒也过得潇洒快活,时不时在微信朋友圈晒一晒自己的幸福生活。因为父亲一直在做义工,耳濡目染,在工作逐渐步入正轨后,王伟清也萌生了加入一个公益组织,为社会奉献点爱心的想法,并开始在网上搜索有关公益组织的信息。
日子一天天过去,王伟清上班时见客户、聊合作,下班了就猫进出租屋,躺在床上玩游戏、刷网页。一天晚上,他在百度查资料,忽然看到相关推荐里有一恐怖组织头目的消息。在好奇心的驱使下,王伟清点进了文章,发现里面写着,该恐怖组织头目曾说过,迈克尔·杰克逊是他唯一不杀的美国人,中国是他唯一不打的国家。他本来就是迈克尔·杰克逊的粉丝,又看到该恐怖组织头目说不打中国,顿时有了好感:“这个恐怖组织头目还算有点良心!”没多想,王伟清就把自己的微信头像换成了该恐怖组织头目的形象,还把昵称也改成了恐怖组织头目的名字。
又过了几天,正刷着微信的王伟清突然被朋友邀请进了一个“关爱自闭儿童公益群”。群里成员不少,有足足300多人。一个不认识的群友看到他的昵称和头像逗乐子:“哟!大人物来了!”王伟清顺口回了句:“跟我信教,可以加入XXXX(某恐怖组织)。”之后大家就在群里聊起了关爱自闭症儿童方面的公益活动的事儿,也没人再继续接茬儿聊加入恐怖组织的话题了。但是,令王伟清没想到的是,几天后他就被公安机关“请”进了派出所。
面对民警的讯问,以寻求刺激、戏谑心理在微信群里发布不当言论的王伟清方才痛悔不已,他从未料到,当初的一句玩笑话竟会给自己带来如此大的麻烦。
王伟清最终因为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被刑事拘留,此后被依法批准逮捕。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王伟清在主观上对恐怖主义具有一定认识,客观上表现为在微信群中发布鼓舞、唆使他人加入恐怖组织的信息,符合刑法关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伟清到案后能如实地供述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王伟清犯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王伟清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法院的通知辩护函后,指派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田帅律师为王伟清二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虽然田律师在二审阶段提出了王伟清日常表现良好,平时与恐怖组织、恐怖主义并无联系,到案后能够认罪等的辩护意见,积极地为王伟清争取宽大处理,但法院最终并未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裁定驳回王伟清的上诉,维持原判。对此,田律师解释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该法律条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
裁定生效后,王伟清被送进监狱,开始了他的铁窗生涯……
几个具有攻击性的软件工具
或许有人认为,前两个案例中的当事人都是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对网络信息及自身言行缺乏基本的判断力才做出了违法行为。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拥有高学历的人士也有可能因为一时疏忽犯下难以弥补的错误。90后“学霸”陈立夏(化名)的案子就为大家敲响了警钟。
事情还要从2013年说起。那年,只有22岁的陈立夏还是一名在校大学生,计算机专业的他学习刻苦,成绩优异,是老师和同学们眼中公认的好学生。陈立夏十分热爱自己的专业,为了提升专业技能,他加入了学校的计算机社团,在社团里他又认识了几个志同道合的好兄弟,几个人经常聚在一块儿切磋技艺。慢慢地,他们发现小范围的交流获得的知识比较有限,为了学到更多的专业技能,几个人就一同建立了一个论坛,以方便社团成员相互学习借鉴。后来,为了认识更多技艺高超的朋友,他们一合计又将论坛免费对外开放了。
在几个小伙伴的用心经营下,论坛的知名度逐步攀升,2015年开始渐渐地有广告商主动联系他们要求投放广告,几个人也从中赚到了一笔小钱。转眼来到了2016年下半年,当初那群稚气未脱的孩子都渐渐步入了社会,有了不错了工作,随着时间和精力的减少,其他小伙伴纷纷提出不再参与经营论坛,而陈立夏依旧无法割舍最初的那份情怀,选择独自经营和管理论坛。
为了维持论坛的正常运营,他决定向会员收取会费,价格也从一开始每个终身会员9.9元上涨到了199元。然而,工作后的时间毕竟不如学生时那般充裕,陈立夏再也无法像之前那样审查每一篇帖子,一些会员自己上传的黑客类的攻击软件和教程也就保留了下来。在陈立夏看来,自己已经在会员注册的条款里声明,不要将这些工具和教程用于违法犯罪行为,将来一旦发现问题,也理应由上传者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他并不了解的是,作为论坛管理员的自己也需要承担管理、审核的责任。
2018年5月25日,论坛会员董成文(化名)在浏览论坛信息时发现存在有多个具有破坏、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软件工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7月13日,正沉浸在新婚喜悦中的陈立夏被公安机关拘留。
对于公安机关的突然造访,不光陈立夏本人满肚子委屈,就连他的家人也难以置信。在亲朋好友眼中,陈立夏一直是家里的骄傲,年纪轻轻就已经是一家大型企业的工程师,拥有不菲的年收入,怎么会和犯罪扯上关系?而在陈立夏看来,自己运营论坛纯粹是因为兴趣,根本不是为了犯罪,且这几年的获利数额还不够论坛的运营成本,自己劳心费力地给计算机爱好者们创造交流的平台,不光没落着好,咋还把自己的前途给搭进去了?
然而,陈立夏的观点在法律上并不能站得住脚。虽然已查证具有攻击性的黑客软件均由其他会员提供,但陈立夏作为网站实际管理者仍应承担把控不严的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陈立夏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通过相关部门的普法,陈立夏也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并自愿认罪悔罪,但他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遂提出上诉。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通知辩护函后,指派了北京翰辰律师事务所的张翰宁律师和市法援中心公职律师姚宁一同为陈立夏二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律师点评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
近年来,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以互联网为主体的包括通信网、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在内的信息网络日益普及,已成为人们工作、学习、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由于信息网络具有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一些不法分子将信息网络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平台,恣意实施诽谤、寻衅滋事、非法经营等犯罪,侵犯公民的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市场秩序,甚至利用网络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2015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多条涉及互联网行为的规定,满足了同网络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同时,个别网友因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或出于好奇,或图新鲜、追求刺激,往往不慎重的行为也产生了刑事法律风险。
本文案例中的三个年轻人本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坏人”,他们最初只是抱着寻求刺激、戏谑玩闹或为利益行险侥幸的心理,没有注意约束自己的言行,实施了转发恐怖视频、散布极端主义言论和纵容分享攻击性黑客软件的行为,并最终受到了刑事处罚,对他们今后的工作、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给他们的亲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样的结果让人唏嘘。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活动中也要做到谨言慎行,遵纪守法,平时要多学习和了解我国法律法规,避免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较为常见的容易触犯刑法的与互联网络相关的行为有:
一、针对网络漏洞对网络进行技术入侵,偷窥、窃取、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的行为;
二、通过信息交换和软件的传递过程,将破坏性病毒附带在信息中传播的行为;
三、以网络为传播媒体,传播不实信息、反动言论或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网络传销、网络赌博、侮辱诽谤、教唆犯罪的行为;
四、利用网络传播色情影视资料、淫秽物品或恐怖视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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