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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禁毒大队长获刑十二年半:提供毒品线索,被毒贩称老师

原标题:福建一禁毒大队长获刑十二年半:提供毒品线索,被毒贩称老师

电视剧里毒贩与“黑警”勾结的情节,在现实中发生。

两年前,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破获一制毒案后,时任禁毒大队副大队长(后为大队长)的陈某将查封制毒工厂的位置及毒品存量告知毒贩,毒贩将毒品运出贩卖,陈某因此得到21.96万元“好处”。最终,陈某与同案六名毒贩一同站上被告席。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该案一审判决书,陈某于2019年4月30日被南平市延平区法院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判决书显示,同案六名毒贩分别获刑十三年至一年半不等。多名毒贩供述称,他们将禁毒大队大队长陈某称为“老师”,“老师”曾为他们提供验毒试纸,贩卖毒品的钱会分给“老师”。

带毒贩进入被查封的制毒工厂,指明“这就是麻黄碱”

2018年8月,一名毒贩被南平市公安机关抓获后,供出了“老师”陈某伙同他人贩卖麻黄碱后共同分赃的线索。由此,陈某进入警方视线。

那时,陈某担任建瓯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根据(2018)闽0702刑初478号裁判文书,陈某出生于1972年。2018年8月22日,建瓯市公安局纪检组带他到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建瓯市公安局在建瓯市通济街道南门村新厂自然村八斗米细岗垅口山场地段查获破获一起制毒案,时任建瓯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2017年5月31日任建瓯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的陈某参与现场勘验,建瓯市公安局对该制毒工厂进行查封、扣押。

2018年年初左右,陈某和一名毒贩俞某民聊天时提及该制毒工厂,俞某民表示想盗窃工厂内的制毒物品。同年3月,陈某带着俞某民到建瓯市公安局查封的制毒工厂,并告诉俞某民工厂内的白色塑料桶中液体析出的晶状体就是麻黄碱。

据俞某民供述,陈某告知其有一个公安机关查扣的制毒工场中存有部分生产麻黄碱的废料,让其查看是否有麻黄碱用于贩卖。陈某带其进入制毒工厂并告诉其可以从侧面的洞进入工厂。此后,俞某民和同伙将工厂内的麻黄碱盗走,晒干后的麻黄碱共计约250千克。俞某民告知陈某后,陈某让其尽快寻找买家。

据法院查明的事实,2018年6月,俞某民及同伙将250千克麻黄碱以80万元(实际收到65万元)的价格售卖,毒贩先后两次共计将219600元分给陈某。

2018年8月,毒贩约陈某见面。陈某询问了麻黄碱状况,还给了毒贩几张试纸,让毒贩检验制毒工厂是否还存有麻黄碱。

根据陈某供述,2017年初他参与查封一制毒案的工厂,除被公安机关扣押运走的麻黄碱成品和半成品外,剩余一些生产麻黄碱的废液,因没有条件处理,暂时封存在该工厂。陈某称,毒贩俞某民是其发展的下线,2018年3月,俞某民表示其儿子快出狱想要赚钱,便带俞某民到了制毒现场。

据多名毒贩交代,他们将建瓯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陈某称为“老师”,他们从“老师”处获取毒品线索,将贩卖的钱分给“老师”。

陈某辩称是受贿,法院:属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从重处罚

陈某落网后,与同案六名毒贩共同站上被告席。陈某被公诉机关指控犯盗窃罪。

判决书显示,陈某被诉后,辩称其带毒贩到制毒工厂并指认麻黄碱的目的是为了打消毒贩盗窃麻黄碱的念头,没有伙同毒贩盗窃的故意。

陈某的辩护人称,陈某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他主观上没有占有麻黄碱的目的,没有和毒贩有盗窃的思想联络,仅带毒贩去现场的行为不能认定是共同犯罪;陈某收到毒贩的三次钱款不属于分赃,而是受贿行为。其次,陈某有自首情节,且已退出全部赃款,主观恶性小,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对此,南平市延平区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盗窃罪不当,他的行为已经构成贩卖制毒物品罪。法院认为,陈某提供被盗制毒工厂地点并开门进入现场指认麻黄碱,毒贩根据陈某指认的地点实施窃取并销售麻黄碱,毒贩支付陈某销售麻黄碱分赃款项,陈某明知该款系毒贩销售麻黄碱所得,仍予以收取并藏匿于他人家中,上述行为均是共同犯罪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

同时,法院还认为,陈某犯罪时身为建瓯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具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却伙同毒贩非法买卖由建瓯市公安局查封、扣押的麻黄碱,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最终,2019年4月30日,陈某被判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其他六名毒贩分别获刑一年半至十三年有期徒刑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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