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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门而入起冲突,护厂员工刘小琴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原标题:破门而入起冲突,护厂员工刘小琴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本刊记者 李漠 薛京

汉中市下辖9县,其中张骞故里秦时称成固,南朝改为城固,唐武德二年更名为唐固,到贞观二年复称城固至今。

位于城固县城中心的城固县泰华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泰华公司)显然跟“城固”的寓意相反,其大门被他人轻而易举砸开了,而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更让人吃惊:一白衣男子随即推开大门,一群人冲入院内,泰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治军慌忙带领妻儿阻挡,对方两三个对付一个,转瞬间,刘治军的妻子刘惠英被按在了地上;其身怀六甲的女儿和泰华公司员工刘小琴连忙阻止,立即遭到了围攻;刘小琴的头发被余某云死死抓住,胳膊被两个人控制;白衣男则自行躺倒在地,打滚喊叫。场面颇为混乱。

破门而入起冲突,护厂员工刘小琴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监控摄像头记录下的一幕)

“当晚,我女儿就流产了!我和妻子以及刘小琴等人也不同程度受伤,而余某云却搞出了个轻伤鉴定,刘小琴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刘治军激动地说:“专业讨债、闹事人员寻衅滋事破门而入,我们正当防卫予以阻止,刘小琴怎么就成了故意伤害?在全国扫黑除恶的大背景下专业讨债、闹事人员的恶行,为什么能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

“他们分工明确,破门而入对我们下手!”

据刘治军介绍, 他自2003年起经营泰华公司至今已经16年。2017年7月9日,汉中林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林源公司)为解决其在泰华公司西侧楼盘的运输问题,与泰华公司签定了临时借路协议,泰华公司将本公司院内原有的一条有拐弯的路借给了他们。2018年7月10日,林源公司在楼盘建设完工后,向泰华公司提出要占用其公司大院内的土地修一条直通他们所建楼盘的公路。

“我们拒绝了他们的要求,他们就来硬的。7月13日早上6时许,林源公司趁我公司员工尚未起床,用一辆铲车推毁我公司的两间厂房。期间,我公司员工多次报警求助,但城固县公安局都以双方有经济纠纷为由没有出警,这就纵容了林源公司。我们只好将本公司大门锁闭,以求自保。”刘治军激动地说:“但在7月15日,林源公司雇佣了专业讨债、闹事的单某才、余某云等20多人,带着一辆铲车,来到了我公司……我公司的监控录像完整清晰地拍下了事情的全部过程。”

监控录像显示:2018年7月15日下午16:42分左右,单某才出现在泰华公司院内,他在院内转悠着。16:47分10秒左右,大门锁被砸开了,张某成(白衣男)随后推开大门与余某云等冲入大院……刘治军及妻子刘惠英、儿子刘庚等人上前阻止,每个人都遭到对方两三人的撕扯、推搡。刘小琴看见余某云等几个人拉扯刘庚,就上前想把人拉开,余于是将目标转向刘小琴,抓住了她的头发,另外两个人分别抓住她的胳膊,余抓着刘的头发往下坠,直到自己坐到了地上,仍抓着刘的头发不撒手。16:49分46秒左右,张某成自行躺倒在地,打滚喊叫……16:50分左右,余某云把刘小琴拽倒在地,余依然紧紧抓着刘的头发不撒手,随后有多人上前让余松手,余始终不松手。直到17:02分,人们才将两人分开,此时余抓住刘的头发的时间已长达10多分钟。余从地上起来,追撵刘未果,就抱住了劝解人刘小军的大腿躺在地上……17:05分左右,警察到达现场。17:23分左右,众人抬着张某成、余某云到了泰华公司办公楼。“泰华公司办公楼里有城固县培英艺校,他们把张某成、余某云放到过道里,使学生不能安全离校。”刘惠英称,“何校长多次报警,县公安局特警队随后赶到现场,终于平息了事态。”

“他们是专业讨债、闹事儿的!”

“单某才等人,都是专业讨债、闹事儿的。7月15日这次,是林源公司以每人每天200元雇佣的。”刘治军说。

出席了一审质证的刘治军代理律师把城北派出所在2018年7月16日对刘某林所作的《询问笔录》递给记者。

记者看到该《询问笔录》上有这样的内容:

(警察)问:你昨天在泰华公司干了什么?

(刘某林)答:昨天(2018年7月15日)下午4点多,单某才给我打来电话,让我和媳妇到油脂公司去,并拿上一根撬锁用的短钢筋,他电话一打,我知道是像以前一样去帮人家办事儿(封门堵路,与人闹事等)。他一天给我们每人200元劳务费,我赶紧拿上钢筋去油脂厂门口,与他们会合。我去一看,张某成、余某平、白某华,我媳妇余某云等几个人在油脂厂门口站着,单某才在门里面对我说:“你撬,把门弄开。”我用钢筋把油脂厂大门上的锁敲了几下门就开了,我们推开门准备涌进去,油脂厂的几个人来关门,我们几个人都在推,他们没关住。我们停在路边的铲车开到门上准备进厂,厂里的人挡在铲车前,铲车也停在了门口。我们去拉挡铲车的人,意思是把她们拉开让铲车进去,我见拉不开就到门外站着,院子里很吵闹,我在院外也看不见。几分钟后我进到院子里,张某成躺在地上,我去拉他起来,没拉起来,有个人骂他,他起来抱那个人的腿,没抱着,老板娘过来和他撕扯在一起,我们过去拉没拉开,我转过身看见我媳妇儿揪住一个中年女人的头发躺在地上,我赶紧过去站在他身边。过来个年轻女的用胳膊推了我几下,我一下把她推倒在地上,另外一男一女过来了,把我推到一边,吵了几句后我到铲车前站着,过了一会儿,我看见媳妇被一高个男人拉开,媳妇儿扑过去抱住男人腿,一个穿绿格子套裙女人拉我媳妇,意思让松手,我媳妇儿没松,她一下子扑到我媳妇身上,后有人把她拉走,我又到铲车旁站着,过了一会儿,你们警察就来了。

……

问:你们双方为什么打架?

答:我和我媳妇是单某才叫去帮忙的,就挣个工钱,后来咋打起来的我也不清楚。

问:油脂厂大门锁是你撬掉的吗?

答:是我用自带的十几公分长的钢筋棒撬掉的,是单某才安排我的。

问:单某才的情况?

答:我只知道他是林源公司的人。他给我们钱,我们就给他干活。我们是多年的朋友。

问:余某平、张某成、白某华你咋认识的?

答:我们一个村儿的。

问:你与油脂厂有无矛盾?

答:没有。

“可见,余某云、张某成、刘某林等人是专业讨债、闹事的,他们到我公司寻衅滋事!”刘治军说:“他们破门而入,我们阻止不法侵害,难道不是正当防卫?!”

“单某才他们是专业讨债、闹事的,伤害的不只我们一家,我县的陈东也是其一!”刘惠英说着,就将落款为陈东的《关于单某才等人到我单位闹事的情况说明》交给了记者。

该说明有这样的表述:2017年5月,单某才一帮人到我汉中汇邦印务公司闹事,一行10多人堵门拉横幅,大骂,打我院子里的小狗,要我还钱,我不认识他们,也不欠他们的钱,我当时不在,单某才给我电话,说是替人收账的,我问替谁,他说替马某,我才知道原因。我是欠马某的钱,是生意上借的。他收我利息,因为我生意遭受挫折,还不上他钱,所以找单某才这帮人来逼收……以单某才为首的催收要账人,出口骂人,当时口气很大,要打死我,我记下了他的电话。

记者随后向陈东求证。

“《关于单某才等人到我单位闹事的情况说明》是我出具的,完全属实。”陈东表示。

在刘治军一方提供的材料里,还有一份署名为李连杰的材料。

该材料有这样的内容:2011年3月,开发商征收我弟弟李永杰的土地。没有和我弟弟谈妥,开发商强行征收。雇佣单某才、刘某林等20多人来我弟弟家,抱腿的抱腿,掐的掐,长达两个小时之久,最后由杜某林等群众拉开,在此期间,李永杰躲到了刘玉琴家后派出所才赶到。后来又来了几十个人,把我弟弟的手筋割了,这是在2011年7至8月发生的事儿。

“这是事实!”记者向李连杰求证时他告诉记者。

“单某才、余某云等专业讨债、闹事。”刘治军说:“城固县司法机关为何不打击?!”

“不打击这些人,我们百姓哪里有安宁的日子过?!”刘惠英流着泪说。

“刘小琴故意伤害案疑点重重”

“无论从侦查来说,还是从审查起诉以及审判来说,刘小琴故意伤害案疑点很多,问题很多。”刘治军说。

据记者了解,2019年1月14日,城固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刘小琴刑事拘留。1月25日,刘小琴被执行逮捕。4月22日,城固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也存在多个问题。”刘惠英说。

“第一、城固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2018年9月19日做出的(城)公(司法)鉴(法医字(2018)09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主要是依据汉中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2018年9月6日出具的(2018)临鉴字第4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得出余某云为轻伤二级的鉴定结论的,而该《意见书》没有被鉴定人余某云的身份证信息,没有临床检查记录,结论不是唯一性的推理性结论:‘余某云右侧第2肋骨及左侧第5、6、7肋骨骨折,如无其他外伤则与2018年7月15日外伤密切相关’。需要说明的是,案发当日余某云经城固县医院CT扫描等高科技检查诊断,根本没有肋骨骨折的症状。第二、办案人员涉嫌伪造《询问笔录》。据刘小琴的2018年9月30日《情况说明》叙述,以及庭审供述,城北派出所的办案民警在2018年9月29日上午9时许,拿出预先打印好的《询问笔录》让刘签字。该笔录记载的是刘小琴在与余某云的冲突中将余按在地上,用右膝盖在余的胸部猛跪了两下,用屁股在余的胸部猛蹲了一下,致余的肋骨骨折。刘认为不是自己的供述,且与客观事实不符就拒绝签字。”刘治军称,“第三、办案人员涉嫌疲劳审讯迫使刘小琴认罪。因不堪折腾,丁在询问人用笔划掉一些内容后糊里糊涂地签了字、捺了手印。第四、城北派出所出具虚假抓捕《证明》。即在2019年1月14日上午9时,城北派出所民警到刘小琴家中将刘抓捕。但事实真相是刘治军开车把刘送到派出所的。”

“4月29日,第一次开庭。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刘小琴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但法庭未予重视。”刘治军称,“还需说明的是,案件没有退回补充侦查,但公安机关却将刘某东、张某群、蔡某银的证言补充进卷宗,公诉人在5月14日的第二次开庭审理中提交了这3份证言。辩护人认为该证言来源不合法拒绝质证,而城固县法院却把没有经过质证的该证言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019年5月17日,城固县法院做出(2019)陕0722刑初65号刑事判决,刘小琴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赔偿20650.19元。

该《判决书》载明: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5日16时许,林源公司总经理童某安排员工单某才带领临时招聘的小工余某云、刘某林、余某平等到油脂公司施工修便道,遭到油脂化公司员工刘小琴、刘治军等人的阻拦,双方人员发生撕扯、殴打。在撕扯的过程中,被告人刘小琴将被害人余某云拉扯到油脂公司北侧,用双手将余某云按倒在地,余某云坐在地上抱着被告人刘小琴的腿,并辱骂被告人刘小琴;被告人刘小琴用右手揪住余某云的头发,并将余某云头部按倒在地,用膝盖顶余某云的胸部,又转过身用屁股猛蹲(墩)余某云的左胸部,致余某云胸部受伤,当天被送往城固县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伤者余某云左侧第5、6、7肋骨及右2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陕0722刑初65号刑事判决存在多处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刘治军称,“应依据《刑法》第二十条《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判决刘小琴不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刘小琴是正当防卫,而余某云等是寻衅滋事!”

林源公司:正在走法律程序

为了求证刘治军一方说法的真实性,记者于6月1日对林源公司的童总经理进行了电话采访。

“程序正在走着,正在走法律程序。这些事儿是企业之间的纠纷,以前协商多次未果,不存在这些问题。”童总经理告诉记者。

关于单某才,他说,单某才是林源公司的员工,2017年过来的,短工,临时组织一些施工力量。

记者向童总经理要单某才的电话。他说,公司有。

记者请他联系公司,让单某才给记者回电话,或者把单的电话给记者。

“行!”童总经理应允。

但直至发稿,记者未接到单某才的电话,也未接到来自林源公司的电话。

县公安局:已经汇报领导

刘治军一方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5月22日下午,记者来到了城固县公安局进行核实。

宣传科的陈姓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记者请她联系相关领导就投诉做出回应。

直至6月1日下午下班前,记者未得到该局的任何回应。为了听到该局的声音,记者拨打了该局宣传科的电话。电话拨通,但无人接听。

6月3日,星期一,上午9点16分,记者再次拨打了城固县公安局宣传科的电话。

宣传科的陈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已经汇报给了领导。记者告诉她,如果予以回应,请抓紧时间。

直至发稿,记者未得到城固县公安局的任何回应。

县法院:由中院来监督我们

带着刘治军一方所反映的问题,记者来到城固县法院求证。

该院的韩科长接待了记者。

“他可以到中院上诉,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由中院来监督我们。”韩科长向记者表示。

本案存在诸多疑点:城固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余某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是否真的有问题?单某才、余某云等究竟是不是“专业讨债、闹事人员”?如果是,那么他们砸开泰华公司大门闯入大院内对刘小琴、刘治军等人抓头发、抱大腿、撕扯以及堵路等行为,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等刑事犯罪?而刘小琴的行为到底属于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呢?

对于这些疑问,希望相关部门早日给出令公众信服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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