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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醉驾免刑,让曾因醉驾入狱的名人哭昏

原标题:周蓬安:醉驾免刑,让曾因醉驾入狱的名人哭昏

周蓬安:醉驾免刑,让曾因醉驾入狱的名人哭昏

为更公平有效的处理醉驾案件,从今年4月1日起,越秀区检察院在轻微醉驾案件中引入社会公益服务考察项目。轻微醉驾者在满足一定的申请条件后,通过在一个月内参加40个小时的社会公益服务,来获得不起诉决定的机会。截至目前,已有48名轻微醉驾者申请该公益服务考察项目,其中已有46名获得罪轻不起诉决定,合格率高达95.83%。(6月29日《凤凰网》)

周蓬安:醉驾免刑,让曾因醉驾入狱的名人哭昏

此前中国社会有个共识,那就是只要“醉驾”,就肯定要“蹲大牢”,即使没有造成任何后果,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醉驾入刑”。从八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日起,人们都了解这是个行为罪,即使没有发生结果也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只要醉酒驾车就构成犯罪。而醉驾的标准,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

由于该罪名的出台,有着非常严格的标准,而且很多地方长时间实行异地查“酒驾”,因此执行的非常不错。因此,中国还有一个说法,那就是中国执行得最好的罪名,就是“醉驾入刑”了。没想到,又有人想把这个罪名打开一道缺口了。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联席会议纪要》规定,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血液酒精含量130mg/100ml以下(不含130mg/100ml。醉驾入刑的“门槛”是80mg/100ml);

2、没有发生交通事故;

3、没有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

4、有驾驶证且处在有效期内;

5、车牌未经伪造、变造;

6、没有逃避处罚的行为;

7、没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等加重情节。

一方面,我不知道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有没有权制定这样的一个规则?另一方面,如果这样的规则合理,那干嘛不由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将“醉驾”的标准由目前的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直接提高到130mg/100ml?这样不但对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至130mg/100ml的以“轻微醉驾者”身份得到优待,也能确“醉驾入刑”的继续执行啊。

其实,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此举并非首创。早在2017年年初,浙江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无该《纪要》罗列的八种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适用缓刑;对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该《纪要》罗列的八种从重情节,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很明显,对醉驾者而言,浙江省的标准比越秀区的标准更加宽松。

2017年11月30日,新京报《男子醉驾符合不起诉条件 做30小时公益服务》一文报道,今年11月1日凌晨,张某聚会喝酒后驾车撞伤了冷某。事故发生后,张某将冷某送医院治疗。经血样检验,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属醉酒,负全部事故责任。事后,双方调解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他自愿完成30小时社会服务,最终拿到了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书”。

笔者在《最刚性的“醉驾入罪”又成橡皮筋了》一文中曾评论该案,正是在这个大背景下,这位温州“醉驾”男子充分享受到了司法机关这个新出台的“好政策”,甚至“超规格”享受到了这个政策,还光荣地成为国内“以购买公益服务的方式落实醉驾不起诉第一人”。

因为在法律并没有进行调整的今天,想想一些醉驾者仅仅通过在一个月内参加40个小时(浙江仅30个小时)的社会公益服务,就可以不坐牢,甚至不需要“过堂”,那些曾经因为醉驾而入狱的名人,在看到这个新闻后一定会哭昏在厕所里。这里,我们不妨再回忆一下部分因醉驾而判刑的名人:

2011年5月17日下午,著名音乐人高晓松醉驾案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最终,高晓松以“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6个月,罚款4000人民币。公安机关并对其作出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再考的行政处罚。这也是“醉驾入刑”后,第一个因此被判刑的名人。在庭审过程中,高晓松态度较好,完全认罪,他还称“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2012年7月,著名相声演员刘惠因醉驾接受法庭审理。法院判刘惠赔偿被撞司机全部损失共计1000元,同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惠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样的判决结果,还是由于刘惠认罪态度较好。

2017年10月6日,在观众中具有良好“口碑”的央视著名节目主持人郎永淳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朝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7年11月3日,被告人郎永淳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全国统一的法律,8年多来也没有丝毫改变,可不同时段、不同地区执行起来却是“天壤之别”,难道用一个“中国特色”就能解释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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