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地铁站猝死家属索赔超百万,该不该赔?
29岁男子小张在北京昌平东关地铁站突然晕倒。不幸的是,当急救人员到达时,小张已没有生命体征。
家属认为,地铁站工作人员除拨打120外未采取急救措施,“未及时抢救,导致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小张的父母将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并要求赔偿。但地铁公司表示现场抢救猝死病人已经超出了地铁公司的能力,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且不同意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一场关于“赔不赔”的争论也在网络上发酵。
监控视频截图 来源:法治时间
猝死
3月8日,星期五的早晨,大家像往常一样乘坐昌平线地铁赶去上班。7时许,一班地铁驶来,众人匆匆上了车,站台上空荡荡的,穿着棕色夹克的小张格外扎眼。
几乎是垂直倒下去的,小张突然手捂胸口趴在了地上。不远处卫生间里的保洁员探头查看,看到一动不动的小张,保洁员转身关上了卫生间门。
监控显示,小张在进站时并无异样,而在下电梯时,他的手捂在胸口。但他并未向周围人求助。
小张倒地40秒后,地铁站务员赶到现场并通知了值班站长。站长曾尝试和小张交流,但没有得到回应。随后,站长拨打了急救电话。
但不幸的是,当天堵车,30分钟后急救人员才赶到现场,此时小张已无生命体征。经鉴定,小张的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小张的父母认为,小张晕倒后保洁员见死不救,除了拨打了急救电话外,地铁公司工作人员也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导致小张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小张父母将保洁员和地铁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5万余元。但这一数字可能会更大:《北京晚报》《法治时间》的报道显示,小张父母的索赔金额分别为139万、150万元。
归责
“小张的下巴因摔伤大量出血,至少应该包扎,但站务人员只是垫了一块毛巾,用的是保洁用的毛巾。”小张父母的代理律师认为地铁公司未及时履行救助义务。
该代理律师还指出,北京市卫计委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应配置AED等医疗急救设施,但该地铁站并未配备,工作人员也没有急救常识。
AED又叫“自动体外除颤器”,北京急救中心医生贾大成告诉中国新闻周刊,AED是抢救心脏骤停的利器,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的一些地铁站、火车站、机场都有配备。“AED是专供非专业人士使用的仪器,只需开机、贴电极片、放电三步即可工作,小学生都可以掌握AED的使用方法。”贾大成补充道。
事发地铁站为何没有配备AED,地铁公司并未回应。但就未采取进一步急救措施的质疑,其解释是因为缺乏专业医疗知识,怕造成二次伤害。
“院前急救非常重要,遇到心脏骤停的病人,不救肯定死,救就可能活,做错总比不做强。”贾大成认为地铁站至少应该尝试急救。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北京市公共场所医疗急救设施设备及药品配置指导目录(试行)》中也有关于地铁配置应急设施、从业人员具有应急知识的规定,从这一角度看,“地铁应该负更多责任”,贾大成说。
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庞九林认为本案需要病理检验才能做具体判断。“《合同法》中有规定,旅客因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伤亡,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乘客的死亡是否与地铁公司有关。若证明小张的死亡与地铁公司救助不力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地铁公司就应承担责任。”庞九林向中国新闻周刊称。
对本案的另一个被告——保洁员,地铁公司称保洁员是外雇人员,和公司无关,保洁员只是认为小张是自己摔倒,没有任何救护的意识。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邓学平也公开表示,保洁员没有采取急救措施的法定义务,她的工作职责是保洁,义务由劳动合同约定,她发现情况后未实施急救,只是道德问题,并非法律过错。
8月15日,案件在昌平法院开庭审理,因双方不同意调解,本案未当庭宣判。
争论从法庭延伸至网络。
有人认为在救护车到来之前,伤者始终未获得救助,家属索赔可以理解,但金额“有点离谱”。也有网友质疑乘客因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猝死地铁还要担责,那以后坐地铁是不是要带健康证?另有网友表示,公共场合应该具备基础的急救措施及人员培训。
急救
这不是第一起乘客在地铁站内猝死,地铁公司成为被告的案例。
2014年2月,一名女乘客倒在深圳地铁蛇口线水湾站C出口的台阶上,地铁工作人员4分钟后赶到现场,15分钟后才拨打120,其间未对其采取急救措施。51分钟后急救人员赶到,发现女乘客已死亡。
随后,女乘客的父母以未尽安保救助义务致人死亡,将深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急救中心告上法庭,索赔百万元。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地铁集团对于死亡结果负有一定责任,酌情确定责任比例为30%,赔偿死者父母31万余元。
“告状不是目的,而是为了促进地铁重视公共急救,更是为了推动中国公共急救事业的发展。”贾大成表示。
资料显示,我国每年有54.5万人猝死,抢救成功率不足1%,而发达国家的成功率平均超过30%。贾大成认为,这与我国急救设备不足,国民急救意识、急救技能欠缺有关。
设备普及了、技能掌握了,其它问题真的就能迎刃而解吗?不少人心中还压着另外一座大山——敢不敢救?这是继“扶不扶”之后的又一灵魂拷问。
实际上,我国早已出台了相关法律保障施救者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庞九林介绍,这个俗称的“好人法”为紧急情况下的善意救助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他进一步指出,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好人法”有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自愿救助与义务救助的区分,二是过失致人受伤和故意伤害的区分,这种区分有时存在难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正义网采访时表示,善意救助他人,一定要评估好他人是否确实处于紧急状态,并且采取合理、必要、科学、充分的手段实施救助。另外,受助人也应当尽到必要的自我保护义务,如果自己没有身体的危险状态,应当赶紧告知施救人说明不需要帮助。救助人及之外的第三人也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增强证据意识,“避免流血又流泪,伤身又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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