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色平安夜:男子跳楼砸死两名高三女生,遇害者家属追责难
“我只看到一坨黑影掉下来,发出了一声沉闷的巨响。”三天过去后,再谈起平安夜那起男子坠楼事件,重庆妹子小鹿仍心有戚戚。当时,她距离“那坨黑影”坠下的地方只有不到50米,有一种逃过一劫的侥幸。
两位过路的高三女生却没有那么幸运。从高层跳下的男子在重力加速度的作用下,砸在女孩身上,两人不幸殒命,成为这场无妄之灾最无辜的受害者。跳楼者也当场身亡。
据警方初步调查结果显示,跳楼男子31岁,湖北武汉人,暂住三峡广场的高层公寓,跳楼为自杀事件,已经排除刑事案件。
悲剧发生之后,多家媒体采访律师后续责任划分和赔偿问题,专业人士对遇害者家属索赔一事持消极态度。许多网友悲愤质问,如果一个人一心寻死,就可以肆无忌惮、无视他人生命吗?
平安夜,不平安
圣诞前半个月,重庆各个大大小小的商圈就开始营造节日气氛。圣诞树、礼物盒、彩灯,到了晚上,街道和商铺投射出温馨气氛。
12月24日早上,重庆轨道交通官方微博发消息称,为确保平安夜期间(即当天晚上)全市社会治安秩序平稳,当日20点至运营结束,轨道交通部分车站实行管控,列车将不停靠。其中,不停靠站点包括沙坪坝站、较场口站等重要商圈的换乘站。
尽管这一举措引起了争议,但有关部门保证市民安全的用意是毋庸置疑的。即便如此,平安夜当晚,街上的行人依然肉眼可见地比平时多了不少。
晚上8点,1号线和环线的换乘站沙坪坝站已经关闭。距离该站300多米的煌华新纪元购物广场附近,市民、游客依然熙熙攘攘。这是一个地理位置绝佳的商圈,被各大高校与中小学校包围。
正是由于地理位置好、节假日人流量大,这几年,每到平安夜、跨年等特殊时间段,不仅附近的轨道交通会闭站管制,各学校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也丝毫不敢掉以轻心。正在重庆大学读研的小凡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平安夜当天,学校辅导员亲自到寝室,如果有同学不在,也会打电话一一确认安全。
就怕出事。
千防万防,没想到,在煌华新纪元商场往上的高层住宅区,一个从30楼纵身一跃的自杀者还是撕裂了这个夜晚的“平安”。
目前,跳楼者具体身份警方还未披露,跳楼原因也不得而知。而被砸中的两位女生均为重庆市綦江区的高三学生。其中,一位17岁,另一位仅15岁,此次到主城区参加艺考培训。
根据新京报报道,张姓女生是父母失独再生的独生女,现夫妻均已年过50,再次痛失独女。其父亲得知女儿出事,过于悲恸无法行走,“被背着去认领遗体。”
是自杀也是“无差别伤害”
对于重庆而言,这是一个黑色的平安夜。
“一个自杀者的纵身一跃,埋葬了两个少女的青春和梦想。”人生还没展开,却在最灿烂的年纪戛然而止,令人痛惜。事发后,许多市民、网友以及附近学生,自发来到两位女生遇害的地点献上花束悼念。
重庆大学主校区就在沙坪坝,小凡对那一片的商圈很熟悉。她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坠楼者选择的自杀地位于三峡广场,“平时人都很多,那栋楼下面的人流量更多,更别说周末、节日。那条路还是一个停车场的出口,就算普通的时间段,人跳下来没砸到游客也大概率会砸到车。”
此外,小凡还表示,新纪元购物广场上方的住宅属于高端公寓。“在我们学校附近,一室一厅能租到1500左右就很高了,那个公寓一个开间大概就要2000。”
由于公寓楼还分布多家旅馆以及办公单位,目前无法确认该男子是租房还是住店。目前,男子曾居住的那间公寓——30层9号已经被警方贴上封条。据警方披露,原本暂住该处公寓的男子年仅31岁,并非本地人。
为何一个外地人要选择在重庆市闹市区跳楼自杀?目前的舆论看来,大家并不关注。更多的网友谴责该男子“自己寻死还害了别人”“这就是要报复社会”“这跟无差别伤害有什么区别”……
北京律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萌认为,一个正常人在跳楼之前,可能仅仅想着我要结束自己的生命,而无暇顾及其它。“如果法律要求一个连自己生命都不要的人再去考虑结束生命时有可能伤害对方,可能有些过分。”
斯人已去,但关于追责、关于赔偿受害者家属的问题,目前看来却让许多普通网友难以接受——罪魁祸首已经死亡,如何追责?
两名考生所在的培训机构负责人李先生告诉媒体,事发时学校已经停课,学生们已经离校;而两位遇害女生高中学校的老师则表示,学校知晓她们外出参加培训,并且为其办理了完整的离校手续;男子所跳下的公寓楼,其管理者在法律上也很难被追责……
伦理与法律之间
实际上,就在这起惨案发生的两周前,四川眉山市基层法院刚一审判决了一起“精神病人跳楼砸死祖孙2人”的案子。今年6月1日,25岁的精神病患者侯先生从自家33楼跳下,周女士带着孙子小陈散步至侯先生坠楼处,祖孙二人均被砸中身亡。
经法院查实,侯先生在2016年因患精神分裂症在江苏某医院治疗了10多天,当时出院医嘱上载明,患者可能会出现自杀、冲动、伤人等难以预料的意外,请加强监护。基于此,法院一审判决物业不担责,侯先生父母未尽监护责任,应向受害者家属赔偿152万余元。
那么,发生在重庆平安夜的“跳楼致行人死亡”案,有没有可能参照此前眉山法院的判决呢?
吴萌认为,可能性不大。“首先,眉山砸死祖孙案只是基层法院的判决,不具有参考性;其次,我认为一个精神病人跳楼砸到人和一个正常人跳楼砸到人,法律后果是相同的,除非能够证明这个自杀行为本身是精神病发病的症状。”
此外,吴萌还提出了一个关于“自杀”的伦理问题。“如果认为自杀是权利,那么不应该对行使权利的人进行看管;如果认为自杀本身是一种病,是一种对于社会的损害,那么监护人肯定是负有责任看管的。自杀这个问题还没有比较清晰的伦理、法律定义,所以后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都会有多种解读。”
因此,在自杀这个问题上,吴萌认为应当由病人自己承担责任,而不是家属去承担责任。“但如果跳楼者本身有遗产,应该从他的遗产中拿出一部分去补偿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剩余的部分可以通过公益基金或司法救助解决。如果这个跳楼的人没有遗产,可能只能靠司法救助了。”
“道理是这个道理,但现实确实申请比较困难。那更多的靠社会救助了,也就是大家的捐款。”吴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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