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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提高性同意年龄”惹争议当事人:中学生谈恋爱不在此列

原标题:人大代表建议“提高性同意年龄”惹争议 当事人:中学生谈恋爱不在此列

近期,鲍某某涉嫌性侵案引发社会对性同意年龄的热议。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拟于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刑法》中的性同意年龄:

对一般情况,将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一律由原先的14周岁提高至16周岁;

对有监护、师生、管理等信赖关系的,女性的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8周岁;

若未成年女性与男方年龄相差不超过5岁,女性的其性同意年龄可以仍保持为14周岁。

该建议一度登上微博热搜,并获得不少支持,希望得到通过:“支持!孩子不懂事,成年人要懂事!”

也有专家表示,提升“年龄线”观点不值得贸然支持,刑法设置自愿年龄线的目的是对没有能力表达自己真实性意愿的儿童进行特别保护,这条线设置过高或过低,都会引发一系列不利于未成年人自身成长的负效应。

人大代表建议“提高性同意年龄”惹争议当事人:中学生谈恋爱不在此列

朱列玉 图据南方网

我国《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按照法律界的解释,为了保护未成年幼女,如果女孩还没到14周岁,就算同意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这种同意也是无效的。因此,在中国的性同意年龄是14周岁。

朱列玉认为,在实践中,14岁年龄仍然偏小,还不能够正确地判断自己的性行为。他在征求专家、教育工作者意见的基础上,参照了亚洲很多国家的做法,综合研判,认为性同意年龄设定为16岁比较合适。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此前也有不少法律界人士建议,由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弱、认知能力受限,行为控制、情绪控制能力都还不具备,应适当将当前的性同意年龄从14周岁提升到16周岁,以对未成年人有特殊保护,同时提示成年人有审慎注意义务。

实际上,在2013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1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但有法律专家分析称,这一司法意见威慑力有限,该意见将构成强奸罪限定为“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就范”,必须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性行为才构成犯罪,很容易被人钻法律漏洞。

对此,朱列玉认为对存在特殊信赖关系的,女性的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8周岁,以威慑意图实施性侵害的男方,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幼女。

“14岁年龄偏小,还不能正确判断性行为”

红星新闻:何谓“性同意年龄”?

朱列玉:我国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如果女孩还没到14周岁,就算她同意了,跟男性发生性关系,这种同意也是无效的,她没有同意的权利。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幼女,只要一个男性和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就算是她同意了,也构成强奸罪,而且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她没有到性同意年龄,同意了也无效。

红星新闻:为什么建议提高未成年人性同意年龄?

朱列玉:前段时间大家对鲍某某案件的关注度很高。鲍某某自己辩解说,这个女孩已经过了14岁,而且是她同意的,声称自己没有性侵,不构成强奸。我便对此做了研究和思考。

我认为14岁年龄偏小,还不能够正确地判断自己的性行为,性保护意识也比较弱。为此我征求了很多有关专家、教育工作者的意见,还参照了亚洲很多国家的做法,综合看下来,觉得16岁比较合适。

人大代表建议“提高性同意年龄”惹争议当事人:中学生谈恋爱不在此列

朱列玉认为,性同意年龄设置为14岁年龄偏小。资料图

红星新闻:从研究伊始到议案内容的初步确定,经历了多久?

朱列玉:一个月左右。咨询了十来家相关机构,比如少年审判庭、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学校老师、妇联、团委等等。法律的修改,也不是说一个专家或一个代表提了,它就会去修改,还要综合方方面面的情况,要进行调研,有个过程。我们代表提的修法建议,(此前)很多都被采纳了。但这个建议是不是被采纳,现在也不知道,我们只能努力去做好自己的工作。

中学生谈恋爱发生性关系,不应按强奸罪论

红星新闻:为什么性同意年龄还和男女双方年龄差距相关?

朱列玉:如果这两个人都是初中生,相差一两岁、两三岁,那么按14岁应当是没问题的,不存在两人的认识有很大的偏差。但类似所谓的养父和养女之间,或者学校的老师和学生之间、校长跟学生之间,有巨大的年龄差,这样的性同龄年龄提到18岁才比较合适。

尤其是没有血缘关系的继父和继女之间,甚至一些有血缘关系的父亲和女儿之间,都有这种情况发生。这跟性同意年龄偏低,有一定的关系。(对有监护、师生、管理等信赖关系的,性同意年龄)应当提高到18岁。这样(准备实施性侵害的)男方会更加紧张,这对保护未成年幼女会起到好的作用。

红星新闻:也有学者对媒体表示,“提高未成年人性同意年龄”不值得贸然支持,对于具有表达自己真实性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会剥夺其性表达、性交往、性行为的权利。你怎么看?

朱列玉:这是其他人的观点,我不需要回应。

我有提出“如果未成年女性与男方年龄相差不超过5岁,其性同意年龄可以仍保持为14周岁”。因为如果男女之间年龄差不超过5岁,(在女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比如中学生谈恋爱,我认为不应当按强奸罪来处罚。

红星新闻记者 王春 彭莉

编辑 张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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