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集体诉讼,历时三年多,阿里巴巴“入乡随俗”选择和解了?
文/李俊慧 校对/陈莉
一波三折,旷日持久。
这可能是阿里巴巴在美国应对集体诉讼的最大感受。
日前,一场始于2015年以阿里巴巴及多位高管为被告的集体诉讼终于有了最终结果。
就Buelow诉阿里巴巴一案,阿里巴巴同意支付7500万美元,与该案原告达成和解,在这场集体诉讼中,法院没有发现阿里巴巴存在任何违法或不当行为。
与此同时,阿里巴巴选择和解并不构成承认或认定指控具有任何合理性。
对此,可能不少人会有疑问,曾经在另一起集体诉讼中一审胜诉的阿里巴巴,同样是因为上市前夕的一次内部会议,为何在该案中,阿里巴巴没有继续选择诉讼到底,而是选择与对方达成和解?
遭遇集体诉讼:阿里巴巴管理层曾被指涉嫌虚假陈述
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
不过,上市刚满三个月,阿里巴巴就在美国遭遇了集体诉讼。
2015年1月31日,阿里巴巴以及高管团队马云、蔡崇信、陆兆禧和武卫四人遭遇集体诉讼,被Christine Asia公司和威廉姆·泰(William Tai)诉至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当时的背景是,2015年1月28日,原国家工商总局在官网刊登了题为《关于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的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的文章。
《白皮书》一文显示,2014年7月16日,原国家工商总局网监司行政指导工作小组联合浙江省工商局、杭州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在浙江省工商局召开了行政指导座谈会,阿里巴巴集团主要负责人员及核心部门管理团队与会,接受行政指导。为了不影响阿里巴巴上市前的工作进展,该座谈会以内部封闭的形式进行。
对于该次行政指导座谈会,由于属于内部性质的会议,当时并无相关媒体报道,而阿里巴巴在当初的上市招股说明书也未对其予披露。
2015年1月底,当该次会议被以《白皮书》形式公开后,在美股市场引发了广泛关注。
诉讼争议焦点:不具有处罚内容的会议是否需要披露
纽约集体诉讼一案的原告诉称,阿里巴巴及其高管违反了美国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案,对重要事实做不实陈述,或省略重要事实,使得在当时情况下产生误导。
具体是指公司没有向公众披露2014年7月和工商总局之间的会晤,没有公布官方对阿里巴巴诸多可疑——甚至非法——的商业实践引起的注意。
2015年1月30日,原国家工商总局发言人正式表态,2015年1月28日工商总局网监司发布的“白皮书”文章并非白皮书,实质是行政指导座谈会会议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随后,相关文章也从原工商总局官网予以下线。
虽然相关监管部门对会议性质和《白皮书》一文予以了及时澄清,但是,在美国提起诉讼的原告并未就此善罢甘休。
而双方争议的焦点其实在于:行政指导行为有何法律效力?对被指导对象有何实际影响?是否属于应予披露的信息?
从法理上看,行政指导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不同于行政执法或处罚,行政指导不会给相对人附加任何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从手段来看,行政指导多采用建议、劝告等非强制措施引导有关主体作为或不作为。
集体诉讼转折:加州新受理一案,纽约法院支持阿里
2015年10月,同样是与该《白皮书》一文所涉的相关内部座谈会相关,以Gary Buelow为代表的原告方将阿里巴巴诉至加利福尼亚州法院。
原告同样诉称,阿里巴巴应该在IPO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14年7月与原国家工商总局及国内若干区域性地方监管机构的会面。
2016年6月23日,就阿里巴巴在纽约遭遇的集体诉讼一案,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起诉。
对此,当时阿里巴巴曾发布声明称,“对这一裁决表示欢迎”。
在该案件中,法院认定,阿里巴巴的信息披露“准确而充分坦诚”。
原告未能证明阿里巴巴曾作出虚假陈述,亦未能证明阿里巴巴曾有意欺瞒投资者,法官表示,阿里巴巴“并没有义务披露7月16日会议及受到行政指导,因为7月16日的会议最多只能被看做是一次与监管机构的非正式会议”,并裁定“准许被告关于驳回原告起诉的申请。”
美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2014年7月16日,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及省级工商部门的代表召集阿里巴巴开会,就其淘宝及天猫平台上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工商总局的一个非正式管理行为,用于鼓励商家及行业自查,帮助商家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预防或避免发生违法行为。行政指导并不具有强制性。国家工商总局并未就该会议发布任何正式的结果,亦没有要求阿里巴巴以任何方式在任何指定期限内解决他们关切的问题。
事情至迟,原本就应该了结了,但是,由于仅是一审审理结果,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驳回起诉”的法院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2017年12月5日,美国第二巡回法庭作出二审裁定,将关于阿里巴巴IPO前信息披露的诉讼发回重审。
与此同时,因为同一次内部会议是否应予公开或披露,阿里巴巴还要分出精力,投入成本应对加州的集体诉讼。
双方达成和解:阿里巴巴与原告皆大欢喜
赶在2019年之前,就阿里巴巴在美国遭遇的两起集体诉讼,其中一件诉讼有了最终结果。
2018年12月31日,阿里巴巴发布声明称,就原告方在加州提起的集体诉讼,已与原告达成和解。
事实上,从2015年起诉到2018年和解,前后历时近三年,不论是阿里巴巴,还是起诉方,应该都堪称“身心疲惫”。
一方面,对于国内监管部门的管理行为、手段或措施,不同国家可能存在不同认知,另一方面,阿里巴巴存在的平台商家可能售假问题,也得到了持续的改善。
简单说,从一开始,阿里巴巴并未否认平台存在假货,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指导,也是希望阿里巴巴作为平台能更好的发挥平台作用。
此外,备受争议的座谈会,原本就没有作出任何具体的处罚行为,也没有强制力执行要求。
从阿里巴巴角度来看,一直正视平台存在的假货问题,也一直在健全机制予以改善。
其中,在纽约集体诉讼一案中,虽然目前发回重审了,但是一审法院曾经支持了阿里巴巴的主张。
简单说,考虑到诉讼周期漫长且诉讼代价昂贵,出于维护股东利益的考量,阿里巴巴退而求其次,选择与加州案的原告达成和解,也算“入乡随俗”。
毕竟,在美国类似的集体诉讼很多,和解也是此类案件了结的常见方案。尤其是和解并不代表阿里巴巴存在任何违法问题,只是一种快速解决纷争的手段。
而对于原告一方来说,起诉的目的就是在于获得赔偿或补偿,诉求就是经济性质的,如果阿里巴巴愿意支付一定的费用,当然乐于和解。
因此,这场历时三年的诉讼最终以和解告终,也算皆大欢喜。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及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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