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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锷绝非《〈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作者——与曾业英先生商榷(三)

原标题:蔡锷绝非《〈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作者——与曾业英先生商榷(三)

摘 要:1916年1月28日《贵州公报》上连载一篇《蔡松波先生〈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文章,曾业英据此认定此文系蔡锷所作。然而,大量史实证明,此文的作者是李根源,而非蔡锷。

蔡锷绝非《〈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作者——与曾业英先生商榷(三)蔡锷(1882-1916),字松坡,号击椎生

三、从逻辑上看,蔡锷不可能是《总序》的作者

从逻辑上分析,曾文所谓《总序》为蔡锷所作,也是说不通的。

第一,从李根源与蔡锷总的关系来讲不合逻辑。关于蔡、李之关系,曾文说:“他们毕竟共同策划、领导过辛亥云南重九起义,因而在其后的大部分时间里和其他许多方面上都还是彼此信任、相互合作的革命战友。”为了证明这一点,曾文还特别指出:“1912 年7 月24日,袁世凯以与各省都督无‘疏通意见之机关’为由,要求各省都督‘切实遴选’‘熟于军事及内政各门’‘而又为各省都督所信任’的三人,‘迅即来京,以备谘询’。蔡锷认为李根源‘于云南现政情形颇为谙悉,堪以续派赴京充云南代表’,因此遴选的三人中就有李根源,可见对李根源的确是信任的。”笔者以为,曾文上述对于蔡、李之关系的描述基本符合史实。在此,笔者再适当补充若干内容。李根源虽然年长蔡锷3岁,但蔡在日本士官学校为第三期,而李为第六期,蔡为李的学长。1911年春,蔡由广西转云南任三十七协协统时,李为讲武堂总办,蔡为李的官长。云南“重九”起义后,蔡为云南军政府都督,李为云南军政府军政部总长,蔡为李的首长。所以,李根源对蔡锷自始至终都是十分佩服的,在蔡面前是毕恭毕敬,开口闭口以“蔡老前辈”相称。对于“蔡老前辈”委派他前往滇西平乱的重任,李根源也是认真按照“蔡老前辈”的指示贯彻落实。既然如此,如果《总序》真是其恭请“蔡老前辈”所为,李根源为何于1932年又将其收录于《曲石文录》而据为己有呢?这岂不是对“彼此信任、相互合作的革命战友”“蔡老前辈”的不义吗?再者,护国战争后,蔡锷已是名满天下,就连大名鼎鼎的梁启超也要将其所编之《盾鼻集》送请其得意弟子蔡锷为之作序,那么,如果《总序》真是蔡锷为李根源所作,即便如曾文所言,1914年“在国内处于袁世凯高压统治下,无论是作序人自己还是作为负有保护作序人责任的该书纂辑者李根源皆认为不便透露作者姓名”,那么,到了1932年,蔡锷已是万民景仰的护国元勋,李根源还认为“不便透露作者姓名”吗?如果《总序》真是蔡锷为李根源所作,这个时候还原历史的真实,无论是对李根源,还是对“蔡老前辈”,难道不是均有大利吗?李根源为何又不乐而为之呢?这些在逻辑上讲得通吗?

第二,从李根源历来的为人原则上讲也不合逻辑。李根源作为近代名士、中国国民党元老,官至陕西省长、北洋政府农商总长及代总理,前来求序之人自然是踏破门槛。对此,李根源既无法拒绝,又苦于难以应付,因而请人代作在所难免。对于这些虽署以其名,实由他人代作的作品,李根源虽然均将其收入《曲石文录》予以认可,但都不忘一一注明由某某代写,如《重刊中溪汇稿序》就注明“昆明施少云君汝钦代”,又如《刊南村诗集序》注明“施少云君代”,再如《诗经原始序》注明“孙少元师代”,等等。(详见下三图)李根源这样做对三方都有交代,说明其虑事周到。这也充分表明李根源具有实事求是的精神和明确的“版权”意识,绝不会贪天功为己有。

蔡锷绝非《〈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作者——与曾业英先生商榷(三)李根源:《曲石文录》

蔡锷绝非《〈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作者——与曾业英先生商榷(三)李根源:《曲石文录》

蔡锷绝非《〈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作者——与曾业英先生商榷(三)李根源:《曲石文录》

因此,如果《中华民国宪法史案》一书之序确为蔡锷所为,李根源会违背自己一贯的做人原则而将“蔡老前辈”的作品据为己有吗?李根源会为了区区一篇《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署名问题,就不惜违背自己的一生原则,自毁一世的英名?请别人为己代作之序,李根源尚且留字说明,请别人为自己的作品所作之序,李根源竟会据为己有,这在逻辑上说得通吗?

所以,从逻辑上分析,《总序》绝不是蔡锷所作,而确为李根源本人所为。(未完待续)

(原载:《邵阳学院学报(社科版)》2019年第2期)

蔡锷绝非《〈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作者——与曾业英先生商榷(三)李 根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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