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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多维视角

  

  
  我成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已经三年半了,初走近法学殿堂,我扣响圣殿的大门,却迟迟不见门打开,我站在门外,懵懂地像个孩子。后来,学着学着,从理论到实务,从基础法学到部门法学,我真正走进了这座富丽堂皇的科学圣殿。法律是门社会学科,与其他许多学科纵横交错,博大精深,它无处不体现出对人类文明的崇高追求,和对公平、正义、人性的深切关怀。我心中逐渐升腾起对法律的信仰与敬畏。自称法律人,好不惭愧。
  
  近来十分有幸地,参与和观摩了几次民事与刑事案件的公开庭审,法院对于我来说已不再陌生,原先对于案件审判活动心中的那份神秘,也化为更为现实的观察和更为冷静的思考。尤其是在我观摩了真实的故意杀人案的公开审判全程之后,现实中的犯罪事件活生生地摆在我面前,深深地震撼了我。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是很平常的人,被两位法警带上法庭的杀人犯,也普通得不能再普通,远没有想象中的凶神恶煞。当大家屏住呼吸,等待被告人入庭时,走廊里传来的脚镣的一次次声响,狠狠地敲打着我的心。看完庭审,走出法院,我脑海中浮现出来的第一句话是,虽然他是杀人犯,但他首先是人。那一刹那,我下定决心,要写这样的一篇,来提倡一种多维的、全面的视角和思维,用以看待与对待,每一个犯罪的,人。
  
  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的每一个人,由于生活环境、文化程度、专业领域等的局限,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井底之蛙,我们的视野永远存在盲区,思维永远存在边界,社会是复杂多元的,人与事都有多个面向,我们永远看不完全,看法中也就避免不了偏见的成分。偏见来自于对资讯掌握的多少,以及使用怎样的思维模式。
  
  人们常常把法律与道德混为一谈,因为日常生活中大家秉承的,是最为朴素的道德观,同时人们对法律也知之甚少。俗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接触法学之前也固执地坚守着这种单纯片面的法律观。学了以后才知道,杀人不一定偿命,欠债不一定还钱。就像正当防卫杀人,是合法的;欠的赌债,法律是不保护的。而如今,我想得更多的,是如何厘清法律、道德及其他社会学科的关系,更重要的,如何将各个领域的理念整合成一种更为客观全面的标准和思维方式。
  
  佛家强调万事万物皆有因果。犯罪者,在为“恶”的结果的背后,有其复杂的“因”,如果不考虑原因,一味地用好坏对错善恶加以评判,给犯罪分子贴上罪恶的标签,未免太过草率低劣,这也是对人性和生命的不负责任。
  
  窃以为,凡是犯了某个罪的人,其背后的因往往有多个方面:性格,经历,教育,社会……方方面面的缺失与不完善,最终才导致了犯罪的后果。
  
  性格与经历方面,我并没有做过调查,仅就我学习过程中接触过的案例来看,犯罪分子的共同特征,就是人格的缺陷,而人格的缺陷,是先天的性格和后天的经历共同造成的。大多数犯罪的人,都或多或少地经历了家庭的不(离异家庭居多),的艰涩,少年时期的无人看管,缺少爱与管教,然后渐渐成为社会上的闲散人士。家庭对于一个人的影响极其深远,一个在爱的滋润和父母的关心爱护正确教导下长大的孩子,他走极端的可能性从内因上讲就小了很多。反之,则人格心理上多有缺失,容易排斥他人,仇视社会,进而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教育方面,这一类人,往往在学校中不爱学习,和同学相处得不是很好,甚至逃课,逃学,上网,和社会闲杂人等厮混。成绩的好坏并不重要,关键是他们没有在学校的氛围和环境中学习到正面的东西,积累最初的经验,价值观形成时期没有受到积极的影响,就难以在形成后加以修正。而消极的价值观,会使人难以融入社会,不能找到自己的位置,更容易做出偏激极端的行为。
  
  社会方面,任何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都难以普及到每一个人,的城市背后,总有那早已被人遗忘的,极度贫困的偏远乡村。贫困人群和社会待业人士,是全社会的重担,不妥善安置,就可能成为社会安定的隐患。记得前一段看一刑事案件的笔录,警察问:你为什么抢钱?犯罪嫌疑人说:我妈重病不起,我又没工作,我就想弄点医药费。看到这儿,几秒钟内我脑子一片空白,心里特别难过。他抢钱,是恶的,可同时,他又是个孝顺的儿子,如果医疗的费用降低些,社会保障的范围大些,他就有可能不必去抢钱,那究竟孰是孰非?试想我们自己,如果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吃不饱穿不暖,我们会怎么做?无非是死或者想办法活下去,两条路而已。我看《一九四二》最深刻的感触就是,温饱还没有解决之前,你让他有尊严,讲道德,是根本不现实的。人性的需求永远是低级的满足了,才有可能实现更高层次的。
  
  想多说一句的是,贫富差距一天不缩小,社会就始终存在两个阶层的仇视,不稳定就难以化解。这是全世界每个国家共存的问题。温总理多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要缩小贫富差距,实现收入分配公平,这就涉及到另一个经济学的议题,我就不妄加议论了。
  
  中华文明体系中,儒家思想熏陶下形成的传统观念,是牺牲小我,成全大我;舍小利,取大义。我国的《刑法》在体系编排上,也遵从了国家法益到社会法益,再到个人法益的顺序。记得我的刑法说:“人性的东西,只能疏,不能堵,因为那是本性的东西,堵是堵不住的。”我懂老师的意思,也深表赞同。疏,并不是简单地放纵,堵,也不是单纯地排斥,积极全面地加以平衡,避恶扬善,才是尊重人性的做法。人性本来就有多个面向,生来就有恶的一面,内心深处也有善的种子,我提倡的是正视一切人性的光明与阴暗,不必隐晦。只有面对,才有可能升华。
  
  微博中看过一段话:“一位印度老人对孙子说:每个人身体里都有两只狼,他们残酷地互相搏杀。一只狼代表愤怒、残忍、嫉妒、骄傲、恐惧和耻辱;另一只代表温柔、善良、感恩、希望、和爱。小男孩着急地问爷爷:这两只狼,哪一只更厉害?老人回到:你喂食的那一只。
  
  那法律怎样做才能更人性化?我认为,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司法,在规避惩治恶的同时,要大力重视和提倡善,尊重生命,尊重人性,充分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益,一分为多的评判每一个违法犯罪之人。
  
  真、善、美当中,善良是人性最本质最崇高的追求。法律是社会学科,却无处不体现着人性之美,心怀对法律公平正义的信仰,满心丰盈。将法律与人性接轨,使法律始终保持对生命与人性的积极观照,以多维的视角、多元的思维,去看待和评判每一个人,这应当成为我们80后、法律人,一生奋斗的方向。
  
  201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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