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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录|1986年4月12日,中国开始推行9年制义务教育

原标题:纪录 | 1986年4月12日,中国开始推行9年制义务教育

33年前的今天,1986年4月12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是中国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确立了普及义务教育的制度,表明我国基础教育即将迅速发展,课程和教学改革即将进入一个新阶段,是现代中国教育的里程碑。

1986年4月12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是中国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确立了普及义务教育的制度,表明我国基础教育即将迅速发展,课程和教学改革即将进入一个新阶段,是现代中国教育的里程碑。

中国义务教育制度的拟议和提出,起源于20世纪之初。在清朝末期,当我国处于废科举、兴学堂、建立新学制时期,欧美各国以及亚洲的日本大都普遍实行了义务教育。清政府某些官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便在20世纪初草拟清廷有关文件时使用了"义务教育"、"强迫教育"这样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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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百熙

1900年,由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的清朝《钦定学堂章程》(旧称"壬寅学制"),就体现了义务教育的思想,它规定:"儿童自6岁起受蒙学4年,10岁入寻常小学堂修业3年。埃各处学堂一律办齐后,无论何色人等皆应受此7年教育,然后听其任为各项事业。"

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奏定学堂章程》(旧称"努卯学制")。在《奏定学堂章程》的《奏定初等小学章程》中进一步写明:"外国通例,初等小学堂,全国人民均应入学,名为强迫教育;除废疾、有事故外,不人学者罪其家长。"在《奏定学堂章程》的《学务纲要》中还明确写道:"初等小学堂为养正始基,各国均住为国家之义务教育。东西各国政令,凡小儿及就学之年而不入小学者,罪其父母,名为强迫教育。盖深知立国之本全在于此。"

"癸卯学制",是中国近代教育史上第一个以法令形式公布的并在全国推行过的学校教育体系。在这个学校教育体系中首次提出了义务教育的思想观念,并把义务教育和强迫教育视为同义概念。

在欧美各国,义务教育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偶然的,而是资本主义社会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而清政府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效仿西方全面实施义务教育是不可能的,清朝官员也深知,在我国还处于兴办学堂之初,就提出仿效国外实行义务教育,这只是对各地官绅的一种"竭力劝勉"而已。

旧中国正式提出试办义务教育是1911年。该年7、8月,清政府学部派人在北京主持召开中央教育会议,会议议决了《试办义务教育章程案》等文件。本案明确规定以四年为义务教育期,并提出了试办义务教育的办法。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同年9月,临时政府教育部颁布了《学校系统令》,即《壬子学制》。次年又修正补充为《壬子癸丑学制》。这个学制规定:"初等小学四年,为义务教育",这是我国政府法令中第一次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自清末以来,拟议、酝酿了10余年的义务教育之事,至此终于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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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5年,袁世凯曾以大总统令颁布过《特定教育纲要》,规定要"施行义务教育";1918年,山西省督军阎锡山曾颁布过《全省施行义务教育规程》;1928年,国民政府大学院召集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通过了《整理中华民国学校系统案》,决议厉行国民义务教育;1937年,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学龄儿童强迫入学暂行办法》;等等。

回顾新中国成立前30余年的教育史可知,旧中国的历届中央和地方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为实施义务教育都曾召开过专门会议,成立过专门机构,制定过一些法令,草拟过各种方案,发布过一系列诸如条例、方案、计划、办法、规程、纲领等文件,这些观点、意见、法令、方案等,都反映了教育界人士和政府当局对义务教育的重视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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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当时的中国战乱频出、经济落后、民不聊生,致使义务教育"经时久,用力多,而获效甚鲜。"从学龄儿童入学率来看,据建国后的资料统计,解放前夕儿童入学率仅为20%,全国总人口中,文盲占80%,可见义务教育发展极其迟缓。

新中国义务教育的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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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就普及教育和义务教育作了一系列规划和决定,制定了义务教育法,推动了我国义务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在2000年,内地基本上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扫除了青壮年文盲,取得这一成就的原因,一是由于实施义务教育符合我国社会文明发展和民族素质提高的客观要求;二是由于一系列教育法规的制定保证了义务教育的实施。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庄严宣布:在全国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普及教育"。1956年,最高国务会议通过的《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规定:"从1956年开始,按照各地情况,分别在7年内或者12年内普及小学义务教育。"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提出:"全国应在3年到5年的时间内,基本完成扫除文盲,普及小学的任务。"在"大跃进"期间,由于受脱离实际的高指标、浮夸风的严重冲击,降低了教育质量,影响了义务教育的施行和发展。

尽管如此,从新中国成立到1966年"文革"前的17年间,我国初等教育事业还是有了很大发展。1952年,我国学龄儿童入学率为49.2%;1957年,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61.7%,在校学生达到6428万;1965年,全国学龄儿童为11603.2万人,入学儿童为9829.1万人,学龄儿童入学率已达到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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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66年至1976年的动乱期间,教育事业成为重灾区,普及教育受到极大的阻碍。198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重申普及小学教育是我国的一项大政方针,要求各级政府把普及小学教育作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根本任务。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这是新中国建国以来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在我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任务。

1985年5月,我国公布了一个极为重要的党的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本文件作出了一个关系中国未来发展的战略决策,这就是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决定》指出:义务教育"为现代生产发展和现代生活所必需,是现代文明的一个标志。我国基础教育还很落后,这同我国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社会主义国家的迫切要求之间存在着尖锐矛盾,决不能任其继续,现在,我们完全有必要也有可能把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当做关系民族素质提高和国家兴旺发达的一件大事,突出地提出来,动员全党、全社会和全国各族人民,用最大的努力,积极地、有步骤地予以实施。为此,需要制定义务教育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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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个《决定》精神,1986年4月12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是中国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确立了普及义务教育的制度,表明我国基础教育即将迅速发展,课程和教学改革即将进入一个新阶段,是现代中国教育的里程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项教育立法,本项大法对于我国实行义务教育的性质目的。年限步骤、社会家庭学校的义务、违法处罚、课程与教学等问题,大都作了明确规定。

不过比较而言,内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既晚于台湾,也迟于香港。台湾早在日本占领时期于1907年开始普及六年小学义务教育,于1967年公布《九年国民教育实施条例》,台湾从1968年开始实行九年义务教育。香港于1965年的《教育政策白皮书》提出,在1971年推行普及小学义务教育,1974年教育委员会发表的《香港未来十年之中等教育白皮书》提出,于1979年实施普及免费的九年教育制度,最后由于外面的压力提前到1978年实行。我认为,如果说内地关于义务教育课程体制和体系的探讨之所以迟于港、台,主要原因就在于此。

我国大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颁布以来。基础教育事业便开始走上法制的轨道。在《义务教育法》的推动下,我国教育基本法、教师法、青少年保护法以及其他一些教育单项法,也先后制定并出台。这表明,《义务教育法》不仅推动了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的大发展,而且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开始进入新阶段。从此以后,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和课程教材改革将逐步朝着有法可依、依法办事、依法治教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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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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